原大溪收費所員工林浩技因侵占通行費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|
發(fā)布日期:2015-09-28 |
來源: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|
瀏覽次數(shù):4226 次 |
|
原大溪收費所員工林浩技因侵占通行費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
9月18日,原大溪收費所員工林浩技因犯職務侵占罪,被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,追繳犯罪所得22萬余元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5萬元。
高速公路收費是運營養(yǎng)護的需要,然而林浩技卻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,在不到3年的時間里侵占通行費22萬余元。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。林浩技為自己伸出的“黑手”,付出了慘痛的代價。
圖為林浩技受審現(xiàn)場
據(jù)查,自2012年9月份開始,林浩技在收費時,通過撿取過往車輛不需要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發(fā)票,給予其他車子,并在收取這些車子的通行費后,在電腦的收費系統(tǒng)中將這些車子操作成“綠色通道”減免車輛,從而達到侵占通行費的目的。5月28日,在公司組織的征費稽查工作中,稽查人員發(fā)現(xiàn)了其犯罪嫌疑,并向公安機關報案。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林浩技利用職務之便,多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。依照《刑法》判處有期徒刑6年,追繳犯罪所得226165元退還公司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5萬元。
君子愛財,取之有道。林浩技案件向公司廣大員工敲響了廉潔從業(yè)的警鐘,警示人們千萬要潔身自好,絕不能以身試法!因為法律是無情的,違法犯罪帶來的是前途的毀滅和家庭的悲傷!
注: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業(yè)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(shù)額較大的行為。本案中,林浩技侵占公司財物20余萬元,已達到了“數(shù)額巨大”的標準。
|
|